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4-02 09:15:36] 所属栏目:[中考动态] 点击:[58]

 

鄂教发〔20153

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高中阶段学校

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教育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要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统筹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坚持阳光招生,认真执行招生各项政策规定,充分发挥中招信息服务平台网络运行功能,全面规范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管理,完善招生宣传和服务措施,切实提高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高中阶段教育工作满意度,促进教育公平发展和质量提升。现将2015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统筹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

统筹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精神和我省教育规划纲要的迫切要求,对落实好普职招生比例大体相当的目标,巩固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促进普职教育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统筹,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加强宣传引导,采取符合实际的措施,将应届初中毕业生有序分流到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保持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需要。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中职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3+2”和“五年一贯制”招生录取工作。各地、各中职学校要提前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吸引更多优秀生源报考,保障生源质量。要严格执行“3+2”和“五年一贯制”招生政策,规范招生行为,规范信息管理,加强对报考学生考核和资格审查,坚持择优录取。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组织领导,加强招生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加强对招生考试机构和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和检查。要将做好中职学校招生和普通高中招生放在同等重要位置,确保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普职比大体相当,切实促进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

二、规范管理,杜绝违规招生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规范招生的主体责任,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规范招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招生考试部门和学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要一级一级明确责任,对违规招生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要加强对招生计划和录取工作的管理。各市(州)、县(市、区)和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六个严禁”的规定,即严禁超计划招生,严禁未经批准跨市州招生、严禁委托社会中介和个人招生,严禁各类有偿招生,严禁录取不具备录取资格的考生,严禁为没有办理录取手续的学生办理学籍。从2015年起,对各地各校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学籍注册,对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一查到底,坚决遏制违规招生现象发生,切实维护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秩序。

中职学校要加强对招生宣传的管理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教育,杜绝虚假招生宣传、恶性抢拉生源和有偿招生行为的发生。

三、深化改革,优化招生考试制度办法

扩大中招信息服务平台应用范围,提高招生信息化水平。《湖北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管理信息系统》已具备报名、志愿填报、考务管理、计划管理、网上录取、数据上报及统计等招生录取全过程的网络运行功能。2015年要进一步扩大中招信息服务平台应用范围。各市(州)要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招生服务平台,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和录取过程管理,积极开展平行志愿、远程录取等招生办法的改革试点工作。中职学校招生、“3+2”和“五年一贯制”招生录取全部在全省统一的招生服务平台上进行。

要切实抓好招生录取政策、制度的完善和创新。以促进教育公平、教育均衡发展为重点,落实好省级示范高中学校大部分招生计划分解到初中学校的措施,建立和完善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配套政策。鼓励各地探索考试科目、考试内容改革和多元化录取改革,创新考务管理方式方法和招生考试服务举措。

2015年起,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取消“三限生”(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招生,省级示范高中停止“飞翔计划”招生。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三限生”,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原进行“飞翔计划”招生的县(市)和学校,要做好已录取学生管理和培养工作。

四、维护公平,完善和规范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

减少和规范中考加分。各地要清理和规范中考加分,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适宜的地方性加分项目。要严格加分考生资格审核,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和信息公示工作责任制。

完善和规范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高中学校招收体育、艺术等特长生考试招生管理,要向社会公布招生学校、招生计划、报考资格、录取条件,加强录取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平。

高度重视考试安全。各地要切实加强命题、制卷、运输、保管及考试实施、评卷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与监控,预防和杜绝失密、泄密事件发生。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对考生、家长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五、做好服务,全面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各地要为考生提供更加人性化的考试服务,为残疾人考生等特殊群体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便利,营造温馨考试环境。各地各招生学校要高度重视做好招生政策宣传工作,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深入细致地解读招生政策措施,特别是要将国家对中职学生的优惠政策宣传到每所初中学校,确保考生及时了解应知、须知的招生政策和信息。认真做好考生和家长的咨询接待工作,加强对考生填报志愿的指导,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附件:1、湖北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实施办法

                        湖北省教育厅

                      2015327


附件1

湖北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实施办法

一、招生计划

各市(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各省级示范高中分校计划由省教育厅下达。其他普通高中分校计划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分解下达。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在省教育厅下达的总计划内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统筹安排。  

招收普通高中学生的学校,只能是教育事业统计年报中包含的普通高中学校。中职学校或教育事业统计年报中未包含的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招收普通高中学生。

优质普通高中分校计划按初中毕业生人数平均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的比例不低于80%

经省教育厅批准实行提前单独招生的省级示范高中单独招生计划,由省教育厅统一下达,包含在省级示范高中分校计划中。

普通高中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各地、各学校不得自行超计划招生。

中职学校招生计划首先由招生学校向招生部门提交拟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数,市(州)属中职学校向市(州)招生考试部门提交申请,省(部)属中职学校向省招办提交申请;学校提交的招生专业应在教育部统一下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中,学校在招生专业目录以外申报的专业不具备招生资格。省招办汇总全省中职学校拟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数,提交省教育厅计划管理和职成管理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的中职学校招生计划由省招办统一下发各市(州)招生考试部门。

各市(州)招生考试部门汇总本地招生计划(含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和中职学校招生计划)及相关说明,统一对社会公布。

二、报名 

1、报名条件

在我省初中就读的应届毕业生(含外省户籍随迁子女)均可在学籍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中考”)。

具备我省户籍但在省外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回我省参加中考,可持外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初中学籍证明,经户籍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名。

2、报名时间

中考报名时间于1月上旬开始,4月底截止,具体报名时间由各市(州)自行确定。对未参加中考,愿意就读中职学校的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各市(州)招生考试机构要安排专门时间,补办这些考生的报名手续。

3、报名信息采集

考生原则上在其户籍或学籍所在县(市、区)办理报名手续。应届初中毕业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报名,报考中职学校的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到市(州)招生考试机构指定地点报名。

考生统一使用《湖北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报名,网址为:http://gzjd.hubzs.com.cn

网上报名由初中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各市(州)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统一协调。

考生的报名信息可由考生直接在网上报名系统上输入,也可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从初中学籍库中直接导入。经核对后的考生报名信息作为志愿填报和录取工作的依据。考生报名期间,各市(州)要安排专门时段采集考生的图像信息。

4、报名信息管理

考生报名信息由市(州)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管理。要加强对报名信息,特别是报名号、姓名、身份证号、国编初中学籍号等关键信息项的检查核对,确保无遗漏、无重复、无错误。没有国编初中学籍号或国编初中学籍号有误的考生不能注册普通高中学籍。

报名信息报送省招办截止时间为510日。

报考中职学校的考生补报名信息报送截至时间为930日。

5、优录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优录政策。要规范中考加分政策,维护教育公平。各市(州)招生考试机构要认真审核优录名单并予公示。优录名单于510日前报省招办备案。

三、填报志愿

1、填报志愿时间

填报志愿时间于5月上旬开始,710日截止,具体填报时间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2、志愿信息采集

填报志愿工作在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各市(州)招生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考生填报志愿在《湖北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填报志愿网址与报名网址相同。

网上填报志愿前,各市(州)招生考试机构向考生下发初始用户名和密码。考生用初始密码登录后,必须修改密码方能进行填报志愿操作。考生填报志愿时,要依据本人意愿选择填报的批次、学校和专业,考生所填志愿在网上提交后方能生效,为确保志愿生效,考生应在提交志愿后,对所填志愿进行检查核对。

3、填报志愿组织管理

各市(州)要合理安排志愿结构,为考生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要组织网上填报志愿的培训和演练,使考生熟悉网上填报志愿流程。

填报志愿以初中统一组织为主,原则上要集中组织考生进行网上填报志愿。要尊重考生的意愿,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严禁强迫考生填报或更改志愿,严禁代填、代改志愿。要加强保密教育,避免学生遗失或泄漏填报志愿密码。

填报志愿前,考生及其监护人应充分了解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政策、招生学校情况及相关注意事项,慎重选择,妥善填报,要保管好自己的填报志愿密码。因考生及其监护人原因,造成志愿错填或漏填,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4、志愿信息管理

考生志愿信息由各市(州)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管理。志愿信息报送省招办截止时间为715日。

四、考试

考试科目设置及时间安排按《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和<湖北省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教基 [2007]7号)文件要求执行。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开展考务培训,严格工作程序,严肃考风考纪,提供人性化服务,创设良好的考试环境,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

体育身体素质测试和实验技能操作考试是中考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高度重视这两项工作,认真制定考试办法,加强组织管理和信息公示,确保体育身体素质测试和实验技能操作考试规范有序。

五、命题、评卷与划线

命题、评卷和划线工作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市(州)招生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市(州)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命题工作保密规定,并严格贯彻执行,确保命题工作安全无误。

市(州)招生考试机构要制定和完善评卷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加强对评卷工作人员资格审查,开展岗前培训。要积极推行网上评卷,提高评卷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市(州)招生考试机构在评卷结束后,应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分数情况,分批次确定各类学校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和录取条件并对社会公布,同时报省招办备案。

对五年一贯制和“3+2”学校(专业)招生可单独划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六、录取

1、录取时间

普通高中学校集中录取时间为7月中旬至8月上旬。中职学校录取可以分两段,集中录取时间与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时间同步;补录截止时间为10月上旬。具体录取时间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2、录取办法

录取工作在《湖北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具体录取办法由各市(州)确定。各市(州)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安排录取批次,在录取前要将本市(州)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办法报省招办,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高中阶段招生学校。生源较少的中职学校可以委托市(州)招生考试机构或其他学校代招,要求代招的学校必须出具正式的委托函给委托代招单位。

普通高中学校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跨市(州)招生。未经招生考试机构办理录取手续的考生,不能取得高中阶段学校学籍。

3、单独招生考生录取

经省教育厅批准跨市(州)招生的普通高中学校,应在6月下旬前完成招生工作并将预录取名单报省招办,省招办审查预录取名单后,下发至各市(州)招生考试机构办理正式录取手续。提前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所在市(州)的统一录取。

继续在部分市(州)开展跨市(州)招生学校招生改革试点,学校把招生计划下到试点市(州),这部分计划在试点市(州)按照统一考试、统一填报志愿、统一录取的方式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4省内跨市(州)回户籍地就读普通高中的考生录取

省内跨市(州)回户籍地就读普通高中的考生,须由中考所在市(州)考试机构出具中考成绩及录取批次证明,由户籍所在市(州)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后在核定招生计划内办理录取手续。

5、在外省参加中考回我省户籍地就读普通高中的考生录取

具备我省户籍但在省外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外省参加中考,达到外省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控制分数线,申请就读湖北省普通高中学校,须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参加户籍所在地录取。

考生应在外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初中学籍证明,在外省市(州)级招生考试机构办理分数证明、录取控制分数线证明;经我省户籍所在地市(州)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同意后,可在核定招生计划内办理录取手续。考生还需办理学籍转移手续,先由考生户籍地录取学校在1130日前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中发起毕业后跨省就读手续,经录取学校和毕业初中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学籍对接手续。

6、中职学校录取

参加中考的考生以及未参加中考的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具备录取到中职学校的资格。

中职学校录取应届初中毕业生,由各市(州)招生考试机构在公布的录取时间内,在《湖北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

市(州)招生考试机构可在集中录取结束后,指定本年内若干工作日,为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增生源办理报名和录取手续。

需要为考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在市(州)招生考试机构办理完录取手续后,到省招办为本校录取名册和通知书加盖湖北省普通中专录取专用章。

    所有参加中职学校录取的考生,均应在《湖北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报名、志愿填报和录取工作。省(部)属和各市(州)属中职学校上报考生录取信息直接通过系统导出,未在系统中办理相关手续的考生,省招办将不接收录取数据。对于中职学校拟录取的补报名考生,各市(州)招办应提供便利,方便本地区中职学校在网上办理报名、志愿填报和录取手续;省招办将提供数据录入接口,在各市(州)中职生录取结束后(930日前),为省部属中职学校自行组织的生源办理网上报名、志愿填报等手续。

7、“五年一贯制”和“3+2”学校(专业)招生录取

经省教育厅审核批准的“五年一贯制”和“3+2”招生学校具备招收填报了“五年一贯制”和“3+2”专业志愿考生的资格。

参加中考的应届考生具备填报“五年一贯制”和“3+2”学校(专业)志愿资格。

“五年一贯制” 和“3+2”学校(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范围由省教育厅以正式文件形式一并下达。

“五年一贯制”和“3+2”学校(专业),只能录取参加中考的应届初中毕业生考生,按市(州)划定的“五年一贯制”和“3+2”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原则上应达到当地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下50分以上。因生源原因确需降分的,由市(州)招生考试机构向省招办提出申请后办理降分手续。

省招办在10月上旬进行“五年一贯制”和“3+2”学校(专业)集中录取,录取在《湖北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录取期间,市(州)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对学校录取名单初审和录取数据上报,省招办负责计划管理,复核学校录取名单。

8、录取信息管理

考生录取信息由所在市(州)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管理。

普通高中学校集中录取信息报送省招办截止时间为825日,普通高中学校补录信息报送省招办截止时间为925日。

中职学校的录取信息报送省招办截止时间为1015日。

“五年一贯制” 和“3+2”学校(专业)录取信息报送省招办截止时间为1015日。

9、录取结果查询

各市(州)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考生可以凭报名和填报志愿时使用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湖北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管理信息系统》,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

七、信息标准及数据上报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按照《湖北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信息标准》(附件二)执行,对省颁标准中未涉及的项目,各市(州)可以做出补充规定并报省招办备案。

    各市(州)招生考试机构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应分别于考生报名、填报志愿、录取三个阶段工作结束后,通过《湖北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管理信息系统》向省招办报送考生报名数据、志愿数据和录取数据。

录取数据是高中阶段学校为新生注册学籍的依据。录取数据中没有的考生或经比对不符合招生规定的考生,不能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八、信息公示及信息保密

各地和学校要按照有关要求,对社会公开招生政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资格及招生计划、考生优录信息、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公示的信息应保留至当年招生工作结束。

招生考试机构要高度重视招生信息的保密工作,除按有关规定需对外公示的信息外,其他涉及到招生工作的信息,要按照信息保密的要求加强管理。要规范招生信息流转环节,明确责任,完善交接手续。重要数据信息要有不同介质的备份。招生信息的更改要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九、宣传与服务

各地要加强对招生信息的公示和招生政策、学籍注册要求的宣传,利用报纸、电视和网络等多种媒体手段,将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政策规定、时间安排、注意事项和学籍注册规定等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要及时公示招生录取信息,包括优录信息、特殊类型录取信息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要进一步提高服务工作质量,充分调动各级招生工作人员和各学校相关人员工作积极性,理清职责,创新服务手段和办法,认真做好咨询接待、填报志愿指导、政策宣讲培训等各环节服务工作,畅通咨询和投诉渠道,及时解决考生诉求。

各地招生考试机构要及时将全省招生计划和专业目录发放到考生手中,支持帮助中职学校组织生源,防止地方保护。中职学校要客观开展招生宣传,杜绝虚假宣传、恶意争抢生源和有偿招生行为。

十、违纪违规处罚

考生在招生考试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招生考试机构依据招生考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编造相关材料,取得优录资格的,取消优录加分;考生利用通讯工具进行作弊,由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的,取消该科目成绩;以上舞弊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考生当年录取资格。

招生工作人员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并取消其当年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纪律、违规招生、体制外招生、扰乱招生秩序的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相应处理,并追究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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