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2015年高考 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5-05-26 09:10:50] 所属栏目:[高考动态] 点击:[58]

 

教育部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规定: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①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②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③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④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⑤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⑥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⑦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⑧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⑨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①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②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③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④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⑤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⑥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⑦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⑧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⑨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3、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①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②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③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④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⑤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①组织团伙作弊的;②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③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④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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